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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诉百度侵权索赔被驳 短视频首次受著作权法保护
众创网2018-12-26

今日(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此前,抖音视频以侵权为由起诉伙拍短视频索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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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视频截图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是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此前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诉称,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方面主张,百度旗下的该小视频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方面答辩认为,首先被告一百度在线不是适格的被告,其次短视频不属于影视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接到原告方的要求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作品,因此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10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围绕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等五个焦点问题进行。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在案件受理后曾发布信息表示,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

今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涉案短视频是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难度的创作性,法院同时强调,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并没有必然联系,而视频越短,创作难度越高。

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微播享有该视频的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百度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有效时间内即时删除涉案视频,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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